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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身保险中新制度经济学的运用

2013-09-06 09:56 来源:人身保险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及应用分析

(一)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1.制度变迁理论

(1)制度变迁的需求

如同在微观经济学中的消费行为一样,之所以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主要是因为它能为其消费者提供某种效用,即存在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能够使其消费者实现更大的利润。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安排对原有的低效益制度安排的替代过程。个人对制度变迁的需求,是以性质计的,考虑需要哪方面的制度,以及在哪个方面需要哪一种制度。也就是说,个人对制度的需求,取决于他感到哪个方面的外部性、不确定性或者问题最大,哪个方面最需要建立某种制度,而不是哪个制度最好。社会对制度的需求,则是在综合个人制度需求的基础上的一个公共选择过程。

(2)制度变迁的供给

如同在微观经济学中的供给行为一样,制度变迁的供给,是一种新制度的供给主体在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制度变迁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动制度变迁的活动,是制度变迁供给主体的供给愿望和能力的统一。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是服从经济假设的经济人,其进行制度变迁供给的基本原则是:只有在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时,供给主体才会去推动供给变迁。因而,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制度变迁供给常被置于“成本-收益”框架中予以分析。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是依行为主体而异的,比其他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要复杂得多。

2.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对新古典模型的一个重要突破,其理论研究源于对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假设:由于真实世界中个体的局限性,决策者并非是无所不知的,人的决策行为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有限理性的。交易费用产生于两个或两个人以上的行为,在只存在一个人的世界中是不存在交易费用的,但只要有社会就会有交易费用。

(二)新制度经济学在小额人身保险上的应用

1.制度变迁的需求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社会基本上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差不多长达20年的“超稳定结构”。随后,市场经济的不断渗入逐渐改变了农村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使得农村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模式逐渐弱化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以及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断促进整个农村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村家庭传统的代际结构、大家族观念逐渐淡化,农村家庭结构日趋“核心化”,使得传统的大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变得十分有限。家庭作为农村居民抵御风险的一项最重要传统屏障,在农村逐步现代化的背景下,逐渐丧失了其社会文化基础,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传统养老制度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2)面临的风险趋于多元化、市场化

相较于传统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现代化农村社会中充斥着更严峻、更多元的风险。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需求并不产生于哪种制度更好,而是产生于哪种制度、哪方面制度更被需要,产生于他感到哪个方面的外部性、不确定性或者问题最大,正是这种需要导致制度变迁潜在利益的存在。小额人身保险集中关注农村人口亟待解决的疾病、意外伤害、死亡等特定风险,正是这一制度安排机制为农村人口提供的避免不确定性的功能产生了制度创新的需求。

(3)规避人身风险的现实需求日益强烈

近20年来,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不断提高以及部分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理需求已经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越来越多农村居民的需求开始由改革初期生理的需求转化为安全的需求。安全需求开始成为当下引导农村居民行为的主要动力,农村居民开始关注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方面的投资。

2.制度变迁的供给

制度变迁的供给主要取决于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与供给收益,其中,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包括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减少变迁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及机会成本等五个方面。就小额人身保险创新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制度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农村传统社会观念的转变都使得实施这项制度创新的成本变得更低,从而使得制度变迁的实施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思想观念的变迁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渗透、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传播媒介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逐渐由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走向相对开放的现代化社会。传统封建文化观念一定程度上的改变无疑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创新减少了一部分清除旧制度的费用,使得小额保险这一新制度安排的相关成本变得更低。另一方面,农村教育状况大为改善,促使市场化经济下农民的思想观念更加开明,对保险这一现代金融手段的认识更加科学,有利于增加农村地区对保险产品的认可,减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交易费用。

(2)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为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自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信用社体制就一直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广泛涉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基本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

(3)“三农”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自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四个指导性文件,对“三农”工作进行部署。政府对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

3.制度变迁的收益—成本分析

(1)收益分析

依照世界银行的贫困线标准,我国的农村贫困人口依然占全国贫困人口的90%,城市居民中的贫困人口仅占全国总贫困人口的1%~3%。对开发市场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这一庞大潜在保险需求都有可能转化为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现实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向社会展示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也能够拓宽市场领域,改善业务结构,挖掘蕴含在金字塔底层巨大的潜能和商机。对广大农民群众尤其是贫困农民而言,我国现行试点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以低收入人群为目标对象的一项重要金融扶贫手段,具有低保费、低保额、条款通俗易懂、流程手续简单等特点。对政府而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安排是我国政府在“三农”风险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尝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合理设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农民经济安全,改善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更可以启发农村地区现代化的保险意识,加速农村地区文化思想观念的更新,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成本分析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创新的成本费用在以下三个方面尤为突出。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受旧的经济体制、传统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社会文化因素的长期影响,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养儿防老,攒钱防病”的旧观念在农村地区依旧根深蒂固。再者,对保险的不了解、不认可、偏见等观念因素构成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市场的一大挑战。②制度变迁实施的费用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幅员广阔,区域文化和消费结构的差异突出,保险公司在开发农村市场时需要尽可能地细分目标市场,综合考虑农民的收入分布与保险需求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其特定需要的保险产品,积极进行产品、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创新,这都意味着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需要大量的前期成本投入。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基础设施都相对落后,并且农村地区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水平都比较低,因此,要想有效地开拓广大农村地区的市场,需要投入极大的财力、物力。③农村制度环境变迁的滞后性在一个既定的制度结构中,移植次级制度的有效性必须有相应正式制度予以支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需要正式制度对其经济关系予以立法保护并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生是中央政府及保监会相关政策推动的结果,带有浓厚的政策色彩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缺乏与之适应的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的成本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小额保险在农村发展交易费用。总的来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在社会风险管理方面的体现,与风险管理制度变迁市场化的要求相符合。一方面,小额人身保险是根据保险原理科学分散风险的现代化金融手段,符合市场化风险管理趋势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考虑了农民收入状况与保险需求的特殊性,不仅适合诱致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变迁需求,满足农村人口的保障制度需要,还可以刺激农村地区的商业保险需求,启发农村市场的保险意识,推进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代化变迁。

二、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创新的根本动因。

第二,农村社会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保险制度创新实施的成本,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性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第三,政府的政策、法律等制度支持是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2.建议

第一,促进小额人身保险制度与其他农民风险管理制度安排的耦合,尽可能地合理安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结构,以最大程度满足我国农民迫切的生活保障需要。

第二,政府应当在农村保障制度环境构建以及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给予扶持: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创新和有效竞争的农村小额保险市场的正式制度环境,为引导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提供激励;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民购买小额人身保险实行保费补贴,并运用规范化的财税政策引导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供给主体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更好地解决小额人身保险的可获得性问题;三是发展利于促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监管制度,总结借鉴国内外发展经验,探索小额保险分类监管。

第三,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制度有效供给的创新:一是在产品开发方面,不仅需要考虑农民的收入特征与风险保障需求,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民需求的多元化与地区性差异,应当以农民面临的直接风险为导向,提供农民买得起(Affordability)、方便买(Access)和买得到(Availability)即所谓“3A”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二是在营销渠道方面,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当地农村的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等环境因素综合考虑最佳销售渠道,充分发挥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运营模式,尽可能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本文作者:曹云波、陈婷婷、陈琦 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中国银行马鞍山分行、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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