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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存理念的伦理学诠释

2012-11-08 11:28 来源:伦理学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作者:叶继奋 单位: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伦理学既是一门规范科学,又是一门价值科学,它研究关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所包含的那种共同的、抽象的、普遍的道德,探索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订过程以及实现途径。伦理学作为价值科学,同时意味着“在关于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订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道德价值的推导前提是考察和判断道德行为事实是否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目的是由人类社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决定的。由此可见,“伦理学是寻找道德价值真理的科学,是关于道德价值的科学。”①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不断完善成熟的伦理科学,其真理性日益增强,成为人类生活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的标准。鲁迅在日本学医时,修习过伦理学科,且成绩在优等,这对于他以后的思想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鲁迅在1925年提出的“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的目标,集中体现着他关于中国人的现代生存观,渗透着现代伦理科学的价值理念。

一、公正与人道:合理生存的伦理基础

实现人类社会更加合理地生存和发展,是由人类自身利益所决定的,它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一切有使命感和思想深度的艺术家思考的重大命题。鲁迅主张“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合理”是它的逻辑前提,意味着人的合理的生存与发展只有在公正、人道的社会里才能实现。“公正”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权利与义务相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其中,“比例平等原则”是就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大小而言的;“完全平等原则”即“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由于“每个人一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这就意味着,不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个人才能、贡献大小存在怎样的差异,他都有权利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基本权利,这也就是所谓“天赋人权”。“完全平等原则”和“比例平等原则”构成了现代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彰显其本质与核心的关键词是“平等”。由此可以推论,“平等是最重要的公正”。②由于社会公正要通过一系列社会管理活动来实现,因此,社会公正并非个人行为而是社会行为。又由于这一系列管理活动是通过社会统治者的管理行为来体现的,因此,要实现社会公正的最根本问题,即是约束社会统治者的道德,使其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等,这其中最根本的是做到各种社会行为规范的实现。“因此,社会公正,归根到底,乃是社会行为规范的公正,亦即所谓制度公正。”由于“制度”亦即一定的法和道德的体系,“这样,所谓制度公正,说到底,也就是法律的公正与道德的公正”。③以此伦理学原理为逻辑前提作逆向推理即可得出结论:当一个社会是人治的而不是法治的社会时,它对社会统治者就失去了起码的道德约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平等的基本事实。轻则体现在“比例平等原则”的失衡,重则连“完全平等原则”都无法保证,从而出现人的权利被剥夺,人的尊严被践踏,人的价值被轻视的严重后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历史是滋生不平等不公正不合理不人道社会的文化根源,鲁迅以及“五四”启蒙先驱者所奋力摧毁的正是这种专制统治下形成的文化传统。

在鲁迅写下的许多相关杂文中,《灯下漫笔》是其中最深刻有力的一篇,它对中国封建宗法制社会历史作了整体的反省与抨击,对中国人生存不合理事实进行了概述与剖析。“将人不当人”,人是“非人”;“想做奴隶而不得”和“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循环。历史的恶性轮回以及历史主体地位丧失的基本事实,是中华民族无法进入人类现代文明轨道的根本原因。历史主体地位的丧失,意味着基本人权被剥夺,这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人沦为奴的基本事实。从伦理学角度而言,所谓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思想等三个方面。政治基本权利表现为一个人能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个传统而古老的民族,在连现代民主制度的萌芽都未曾出现的历史条件下,个体的公民权利根本无从谈起的,更为悲惨的事实则是人沦为“牛马”和“奴隶”,究其深层原因是封建专制等级制度。在中国,贵者、大者、上者“吃”贱者、小者、下者,是人权不平等的基本事实。此外,兵荒马乱的战时,个体生命被任意杀戮,连基本生存权都不能保证。在暴力裹挟之下,“不但不当人,还不及牛马”,所谓“乱离人,不及太平犬”。在经受了“群盗如麻,纷乱至极”之后的太平年代,社会秩序建立起来,厘定的仍然不过是奴隶规则。磕头颂圣,践踏了人的尊严;服役纳粮,横征暴敛,是特定时代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形式。如果一个社会不为个体发展、生存提供基本条件,反而一味加以压迫,这样就根本颠倒了社会与人的关系。因为在人道主义看来,人本身就是目的。

“人本身之所以是最高价值,则是因为人本身或每个人是社会的目的;而社会则不过是为人本身或每个人服务的手段而已。”④与之相对照,中国封建社会的非人道本质可见一斑。由中国“家天下”宗法制社会性质决定,皇帝“圣旨”即是法律,在这背后隐藏的是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的基本事实。“把人当人看”,作为衡量一切行为是否人道的基本总则,意味着“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把任何人都首先当做人来善待”,与此相反,“无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而残忍待人”,是“把人不当做人看”的非人道行为。⑤即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事实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非人道本质已暴露无遗。当然,从中国思想文化传统史角度来加以观照,孔子、孟子、荀子都曾经提出过较明确的人权平等观点。但“儒家讲人权平等,主要是就人的道德价值而言,而不是政治上的平等”。“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所以,‘亲亲有术,尊贤有等’,个体必须无条件服从社会等级秩序,就成为各种道德规范的核心。”由此形成道德事实的不平等,其虚伪面目也昭然若揭。经济基本权利表现为吃饱穿暖,即以保证人得以生存的最低的起码的温饱条件。鲁迅在“生存”与“发展”这两者中间,特别增加了“温饱”一项。其独到的考虑在于,除了当时中国饿殍遍野的苦难现实之外,还包含着他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审视以及由此产生的改革思路。中国传统哲学对人的片面理解,其中之一即体现在“重精神生活而轻物质生活”,甚至达到了一个极其苛刻残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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