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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推行体系拓展启发

2013-02-23 10:00 来源:农业教育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本文作者:杨燕 翟印礼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沈阳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发展演变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各站推广人员力量强。多数推广人员来自于工农兵大学,他们经常深入基层到试验地搞试验推广以及化肥测验,满足农民的技术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日常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该阶段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效果是最好的。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0年三权下放,推广体系开始收缩  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片面理解有关中央关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技推广机构刮起了断奶之风,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减拨或停拨事业费,对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与机构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冲击。[1]1986~1995年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强度始终未能赶上1986年水平(0.41%),1990年达到最低点(0.35%)。以后虽有所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该投资强度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20世纪80年资强度(0.62%)的水平,而且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平均投资强度(0.44%)的水平。[4]基层专业农技人员缺乏,特别是乡镇一级的农技推广站(所),农技人员做着行政工作,而不是农业技术推广,导致一些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很难及时推广到田间地头。例如,1990年辽宁省营口市农科站归县农业局管理,人、财、物权由县下放到乡镇后,农科站实行自我管理。“割脐断奶”使得农科站只能依靠自己生存下去,为了赚钱,农科站的推广人员搞经营,既开荒又卖药。1992年全国有44%的县和41%的乡农技站被减拨或停拨事业费,约1/3的农技员离开了推广岗位。[5]辽宁省营口市乡镇政府给每位推广人员2000元的人头费,将基层农业推广人员划归乡镇政府管理,推广站的办公楼被镇政府占用。由于缺乏经费,技术推广无法开展。以营口市高坎镇为例,搞农业技术推广的农科站只有8~10人,农科站的推广作用开始减弱。

2002年至2003年机构改革,削减农业科技推广体系  对于从事公共农技推广工作的机构,由于政府财政拨款不足,特别是一些政策性补贴和福利,各级政府都是“给政策不给钱”,所以多数仍在进行着经营性创收。2002年我国政府公共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总收入中,政府拨款占经费总收入的84%,其余的16%来自技术推广部门的各种经营与创收活动。[6]2002年至2003年辽宁省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机构改革,使得政府机关和事业编制的界限开始明晰。负责农业部门的省农委和农业厅合并为省农委,县一级的农业部门归省农委管理,乡镇一级的进行综合建站,将原来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水产推广站合并为综合性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原来每个乡镇推广站有30个编制,经过机构改革之后缩减为10多个编制,乡镇人员打乱重新分配岗位,现有人员编制满员,对于工作30年的推广人员女性50岁以上,男性55岁以上,实行一次性退休政策。2004年至今选聘机制趋于完善  按照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改革要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人员岗位数,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农技推广人员实行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和全员聘用。[1]由于采取竞争选聘机制,选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参照公务员考试,因此,近几年来大学生所占比例加大。但由于女性善于学习,通过考试的女性比例较高,例如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2010年招聘农业技术人员,5名均为女性,这不便于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

经验分析

从以上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发挥的作用很大,例如,当时很多农作物的新品种都是通过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推广并使用的。而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所从事的工作已经脱离了它为广大农民提供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本职工作。计划生育、税费征收和补贴发放、社会纠纷调解、教育卫生工作、地方选举、土地征用、拆迁、移民等几乎涉及乡镇的所有党政中心工作已成为基层农技员的主要的日常业务。农技员平均只有1/4不到的时间用于其本职工作。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经营创收是基层农技推广系统对国家农技推广投入不足做出的无奈的选择,其后果已经越来越严重影响到我国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的发挥。[7]为什么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作用显著,而在市场经济时代作用微弱呢?首先我们要明确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性质,即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属于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

1954年,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提出了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他指出:集体消费产品是指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8]在西方经济学界,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成为公、私产品界定的基本标准。非竞争性是指他所能具有的不会因某一主体的消费而减少其他主体对这一产品的消费量。非排他性是指即使某一经济主体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也无法将他排除在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之外。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而只具备这两个特性中的一个产品则被称为准公共产品。[9]在比较中外国情差异的基础上,朱明熙(2005)构建了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产品理论概念:公共产品是指社会正常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而个人又无力独自提供(无论他是否自愿),而必须由社会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公共机构(如国家或政府)负责组织提供的具有社会性的物品或服务。[10]

刘战平(2011)认为,农业技术属于准公共产品属性。首先,农业技术具有非排他性。这是因为一项农业新技术一旦提供出来就可以被许多农户同时消费,且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那么技术最初使用者的投资既无法从其他农户那取得补偿,又无法限制其他农户的消费,最初使用者将被迫承担所有购买技术的花费,这就导致了农业科技投资供需调节市场的失灵,市场无法使其投资达到经济的最佳水平。其次,大多数农产品缺乏需求弹性。技术进步造成的产量增加使得农业生产者收入减少,消费者受益。因此,农业生产者投资动力不足,为了促使农业生产者扩大再生产,必须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政策来补偿一部分农业科技投资,这些是私人企业和农户无法承担单独投资农业科技的任务。[11]再次,由于农业技术推广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即社会共享性和外溢性特征,其受益对象是整个社会。农业科技推广必须以公共产品形式由政府提供。匡元配等(2011)也认为,无论从“三农”的大背景,还是从农技推广的职能和地位,或是从主体、客体的角度和从效益的角度,农技推广都具有公共产品特征,政府应该按照“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原则,供给农业技术。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作为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其推广项目完全是为农民无偿进行技术服务,具有社会性特点。所以,农技推广行为完全是一种社会公益性服务,而不是以谋求利润为目的的经济营销活动。[12]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投入大,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完备,该体系曾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处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尴尬境地,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政府、企业、农民都不愿意或无力对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投资,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经营创收、轻农业推广”,在全国很多地方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已经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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