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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农业科技服务启发

2013-03-05 16:50 来源:农业科技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本文作者:丁彦 周清明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

国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

州立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和关键,其最大特点是依托州立农学院开展工作,州立农学院负责制订本州的农业发展计划,全面负责本州的农业教育、科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等工作。州立农学院的教师是美国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的核心力量,其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要求,如:工作时间的40%用于教学,30%用于科研,30%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等[1]。而且农学院教师的职称晋升与农业科技服务紧密相关,按规定每位教师每年下乡服务时间不能少于3个月,并有严格的服务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要求者不能晋升职称。各县级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整个体系的基础,由州立农学院直接管理,主要负责农业生产一线技术问题的解决,向农民传授最新的农业技术和市场信息,及时了解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向州立农学院反映。美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另一大特点是经费的立法保障,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农业科技服务经费的投入。美国政府规定,用于农业科技服务的财政支出必须随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按1∶4配套,各州县必须通过财政预算来确保经费的落实,并从法律角度界定联邦、州、县各级政府在农业科技服务方面的责任、资金的划拨及分配使用。

法国、荷兰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典型的公私合作模式,政府与民间涉农组织充分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和参与作用。在整个体系中,诸如法国的国家成果推广署和农业发展署,荷兰的中央、省级农业咨询局等国家机构代表政府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些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的开展,包括农业科技研究、农业教育发展、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储备、科普宣传、涉农无息贷款等。法国、荷兰模式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农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咨询服务公司等营利性的私人企业承担。如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有将近4000个涉农企业入社,其社员遍及全国,涉及农业发展的每个环节,具体实施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工作。荷兰也有完善的农业合作体系,涉农私有企业在农业咨询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进行商业农业科技服务工作,政府机构不参与任何商业活动,只负责制定相关经营规则并进行有效监督。而且荷兰将农业科技服务融合于区域经济发展之中,对大田作物、园艺作物、畜禽乳业等不同农产品划分不同的服务地区,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其农业科技服务有很强的区域特点。法国、荷兰模式将私有涉农企业作为农业科技服务的主要载体是体系的一大特色,涉农企业是国家农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中介。该体系的最大优点在于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及时发现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有效地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引导私有企业良性竞争,为国家农业发展直接服务,最终形成政府、企业、农民三赢的局面。

日本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以农业协会为基础的官民结合模式,源于1948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科技改良助长法》,高速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分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3个层次,对日本社会经济转型,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两个鲜明的特色:1.重视科研、教育日本政府在农业科研方面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和严格的要求,国立科研机构是科研骨干和核心,集中国内外一流的科研人才,主要从事基础性、公益性或应急性的科研工作,其成果要求有学术、社会价值。地方科研机构是国立机构的延续和补充,从事普及性、应用性的研究。日本政府同样重视农业教育工作。其最大特点就是中等农业教育的产学合作,即企业和学校、学校和学校之间相互承认学员在对方所学的课程和学分。其主要做法是在《学校教育法》的约束下,普通高中、函授制高中及涉农企业的培训机构三方合作,以委托制、实训、巡回指导等方式实现中等农业教育的产学合作,让学生尽可能多地接触生产实际。2.政策机制保障得力早在1956年日本政府就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农业改良资金援助法的有关规定》,对都道府县的涉农资金予以保障,以稳定农业生产经营[2]。政府作为农业科研的投资主体,为公立科研机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经费保障。目前,公立涉农科研机构95%以上的经费来源于各级政府,而且经费充足。另外,日本政府善于用相关激励机制来营造充满竞争活力和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环境。从日本农业科技服务模式中不难看出,有政府的重视、政策的支持、企业的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服务才有发展空间。

以色列政府将农业科技服务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是一种政府绝对主导模式。政府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的主体,所需经费几乎全部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以色列的农业科技服务经费投入比重超过农业投入的3%,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这从资金和人员层面有效地保证了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开展。在整个体系中,私营企业、行业协会仅仅是补充部分,基本上游离于体系之外。以色列模式的另一特点是强调资格认证。正因为有政府的绝对主导,所以对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就好严格控制,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首先必须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然后再参加政府组织的从业考试,合格后才能录用,成为国家公务员,可以说以色列每个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能及时有效地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启示

中国农业科技服务模式中还有太多计划经济的影子,是以政府序列的服务机构为主体、多层次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直线模式,中间很多机构仅仅是起到传达上级精神的功能,在实质服务中几乎发挥不了作用。现行模式的动力源主要来自行政手段,市场机制在其运行中作用不明显,也就导致了科研机构、服务部门、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把政府当成了第一负责对象,而非农业生产经营者。从而变相引导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忽视了与农村、农民的直接信息联系,很多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是面向政府和上级,而非农业生产和市场,科研成果和生产需求严重脱节,不利于发挥农业科技服务工作者、企业、农民等各方的积极性。因此,在认清现状的基础上,优化农业科技服务模式,才是推动中国农业科技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首先,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政府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政府隶属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是核心力量,包括各层次农业高校、各类科研院所和各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其次,从现阶段中国私有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实力和规模来看,应该是政府农业科技服务工作的得力补充,政府还需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其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将市场竞争机制融入整个体系之中,提升农业科技服务的社会化参与程度,促进多元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最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合作的市场竞争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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