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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意见

2020-08-12 16:53 来源:工作指导意见 人参与在线咨询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2020年第一季度的防治成效会直接影响蓝天保卫战和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认真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扎实推进2020年第一季度(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实现“退出全省后二十”的目标,按照《2020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攻坚目标

到2020年第一季度末,全县2019-2020年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低于97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同比减少6天。秋冬季攻坚期退出全省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

二、攻坚措施

(一)工业企业方面

1.电力行业。按照市发改委安排部署负责,2020年3月底前关停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备电厂。〔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单位:政府〕

2.铸造行业。2020年1月1日开始,对全县51家绩效评级为C级的铸造企业全部实施停产达标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2020年3月底前,实现全县在生产铸造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标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页岩砖行业。根据全市“以需定产”计划确定的页岩砖生产厂家名单。2020年3月底前,根据需求总量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择优确定页岩砖厂家。完成对确定生产厂家的停产达标整治,验收后的企业确保基于基准含氧量为18%的情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2020年3月底前,全县页岩砖生产厂家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生产过程在线监测全覆盖;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报请县政府实施关停。〔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办事处)政府〕对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的页岩砖厂,有水务部门予以高限处罚并进行预警提示。对于再次被发现有非法采砂行为的,立即予以关停取缔。

4.全面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按照《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的工业企业,实施停产达标整治。2020年3月底前,全县范围内所有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企业名单,2020年3月底前,完成热电、兴柏集团、上置供热、华泰纸业、金怡化纤、金鱼油漆、欣港制药、古桥化工、汇康制药、友谊颜料等重点涉气企业分表计电升级改造,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精准管理。〔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扬尘源方面

6.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开展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整治专项行动,全县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十二条”措施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及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推广“五星”工地经验,力促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100%。晚10:00至次日早6:00,建城区内施工工地全面禁止土石方作业和拆迁施工作业。〔县住建局负责〕县相关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对规定时间段擅自进行土石方和拆迁施工作业的工地,发现一次,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发现两次,责令停止施工至2020年3月底;发现三次,将施工单位拉入建筑行业“黑名单”,上报各对口市直部门,禁止在辖区内承揽工程。〔县有关部门负责〕推行县城建成区自建房(包括城中村、沿街及外来户)备案制,采取必要的抑尘措施,在拆除、开槽、挖掘、运输等工序,采取湿法作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风期间,停止涉扬尘作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不落实自建房备案制度,违规建房的个人,严厉处罚。〔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加强城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清扫率,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对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主干道进行全天候清扫保洁、视天气情况进行洒水喷雾作业,对机械清扫无法实施、需人工保洁的路段,改变清扫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县综合执法局负责〕

8.加强公路扬尘治理。加大对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严重破损,无杂物、无遗撒、路旁无垃圾堆放。〔县交通局负责〕

9.强化堆场扬尘管控。加大对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厂区物料堆垛、运送、倒运、装卸过程管控,对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县工信局负责〕对重点区域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100%覆盖。〔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裸露地面管理。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裸露地面排查工作并建立摸底台账;3月底前,按照“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治一处、销号一处”的原则,完成土地硬化或复绿工程。对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做到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网苫盖或抑尘剂固化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扬尘污染。〔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负责〕

11.强化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严格落实《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县城建成区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建城区内禁止所有民俗烤火和违规野外用火。〔牵头部门: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交通源方面

12.缓解城区道路通行压力。在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绕城临时路线》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重型柴油车绕行路线,合理安排警力,强化绕行管控措施,引导货运车辆远端绕行,减少尾气污染。〔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负责〕

13.加大物流园车辆管控。物流园内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禁止使用国Ⅴ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商务局负责〕

14.加大推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按照市要求,推广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县工信局负责〕城区公交车全部实现新能源替代。〔县交通局负责〕

15.强化蓝牌货车管控。参照《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对排放低于国Ⅳ标准、燃料为柴油、非封闭式或厢式的蓝牌(轻型、微型)货车,限期安装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减少烟尘排放。鼓励使用排放达到国Ⅳ及以上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县交警大队负责〕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20年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入施工场地开展施工作业。加强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存在冒黑烟、超标排放、未按要求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实施停用或撤场维修。鼓励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

17.严厉打击运输车辆违法行驶行为。加大对渣土车、重型柴油货车、蓝牌货车(大金刚、小金刚)、拖拉机等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查非法改装、超载超限、带泥上路、抛洒滴漏、偷倒乱倒、无通行证、不按规定时间或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建成区内禁止使用拖拉机、三马车、四不像等冒黑烟车辆)。〔县交警大队、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涉VOCs企业方面

18.汽修喷漆行业。2020年3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汽修喷漆行业VOCs升级改造;推进汽修喷漆行业管理规范化,选树汽修喷漆行业标杆,引导全县企业对标对表,未能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整治,倒逼企业达标排放。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最多保留10家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最优的喷漆房(车间)正常生产,其他一律关停。〔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9.餐饮油烟行业。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餐饮场所全部配备油烟净化器,餐饮油烟去除率不小于90%,油烟排放限值浓度加严至1.0mg/m3。2020年3月底前,建成区内大中型餐饮企业50%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20.强化VOCS深度治理。对全县采用UV光解、低温等离子和活性炭吸附等单一VOCs治理工艺的企业实施达标整治,确保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鼓励产生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涉VOCs企业,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对产生高浓度废气的涉VOCs企业,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21.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牵头部门: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2.组织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储油库和加油站点监管力度,以城乡结合部、大型停车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运输主要路段等为重点,采取集中排查、部门联查、错时巡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整治清理黑加油站(点、车)、购销劣质油品;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储存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储存和销售劣质油品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查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牵头部门:县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3.组织开展劣质散煤专项整治。加强流通领域监管,强化散煤输入管控,严格燃煤企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以“禁燃区”和“双代”完成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县、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严禁散煤复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大对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型煤严禁出厂配送,确保农村燃烧合格型煤。〔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4.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全县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及其他可燃物。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充分发挥红外线视频监控平台作用,监控平台推送的火情,相关单位必须第一时间签收、处置,并及时反馈销号。每发现一处火情,算作一个问题。〔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25.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将本实施意见作为开展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力抓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统筹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扎实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完成第一季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调度,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

26.强化执法检查。统筹县、乡(镇)环境执法力量,围绕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任务,突出暗查暗访,常态化开展专题式、集中式、突击式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特别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导检查,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深入基层、企业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预案执行到位、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一厂一策”实施到位,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发挥预警响应效应。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7.严肃督查问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链条,层层传导压力。在本实施意见和我县制定的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措施中的相关要求,全部按照就高不就低、就严不就宽的原则进行绩效考评。每半个月通报排名一次。两办督查室、县大气办、县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单位落实第一季度各项强化细化措施相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重点督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各级督导组、检查组、专家组、雷达扫描、天眼系统、无人机巡航等各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各单位要第一时间签收、处置和反馈。对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的,根据县政府即将出台的平台化绩效考评办法,层层传导压力,根据整改问题的态度,提出问责建议,建立起责任明确的责任链条,倒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环境属地和监管责任。

28.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优势,利用政府平台、微信工作群,及时环境空气质量及预警预报信息,广泛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按时公开国家和省市督查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接受社会监督,为打赢2020年第一季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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