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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中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探析

2021-06-25 11:58 来源:乡村振兴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是关系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必然选择,但面临引领作用难以发挥、土地成本过高、融资难度较大和风险保障不足等诸多现实困境。未来应从明方向、重质量、调结构、补短板、促发展等五个方面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态势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主体并存、多领域融合、跨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引领现代农业建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壮大,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发展新格局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来,多元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填报数量超过100万家,已有28个省(市、区)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超过11万家;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222.54万家。截至2019年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总量达89.3万个,其中生产托管组织超过44万个,服务带动小农户超过6000万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壮大,有力推动了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为代表的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渐成长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规范管理和经营能力实现同步提升。国家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提质增效。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经营能力稳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提升农户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农村部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范围覆盖全国158个县(市、区),将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等作为试点任务。二是家庭农场规范管理、“适度规模”效应凸显。2019年8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组织开展全国家庭农场统计和抽样调查。三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农带农作用巩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携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分工协作,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正逐步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挥不同经营主体的特色优势。目前,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542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近1.8万家,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约9万家。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和形式稳健发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示范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能力增强。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带动形式多样,包括为成员提供统购统销服务、成员培训、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告(2018)》的数据显示,全国示范社在2018年培训成员和农民平均每家为1206人次,培训人次在100~500区间的示范社占比超过四成;超过九成的示范社为成员提供统购统销服务,2018年度为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总额平均每家为561.33万元,为成员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额平均每家达1186.19万元。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实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支撑。近年来,党中央专门下发了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化经营路径。但在乡村振兴中,更好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仍需加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现阶段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面临较大挑战。一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规模仍然偏小;二是受农村教育、医疗等条件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备人才存在“引不来、留不住”的困境。如何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和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高素质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并引导更多人才进入农村、扎根农业,不仅要加强指导服务,强化典型引领,持续开展培训,更要组织社会力量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仍需引导规范有序开展。近年来,土地流转平均费用不断攀升。统计资料显示,2019年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与此同时,2004—2018年,3种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每亩土地成本由54.07元增加到224.87元;粮食产值仅由591.95元/亩增长至1008.18元/亩。15年间,土地成本增长超3倍,而粮食产值增长不足1倍。以上数据说明,在粮食产值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土地流转费用的持续增长,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成本直接攀升。实地调研中也发现,家庭农场经营主普遍反映,随着土地流转成本的持续增加,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规模及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的效果。

(三)特色金融保险业务有待加强创新。现阶段,融资困难依然是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瓶颈之一。2014年以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管理指导,引导山东省、河北省玉田县、安徽省金寨县、湖南省沅陵县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试点合作社遵循“成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等原则开展信用合作业务,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截至2020年3月底,全国累计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49家(全部为2012年前设立),现存41家,资产总额42.5亿元、贷款总额25.5亿元,负债总额37.7亿元、存款总额36.4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21.8%、不良贷款率3.3%、拨备覆盖率170.2%。但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来讲,目前信贷担保业务仍然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规模小,吸收存款有限问题突出,亟待总结试点经验,探索稳定有效解决途径。此外,还应通过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质押品范围、支持参加农业保险等途径,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如支持有条件地区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担保融资;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支持有条件地区稳慎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依法合规开展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抵押融资;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自然资源资产等抵押融资和集体资产股权担保融资。

(四)利益联结机制有待进一步巩固完善。相对于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面临更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品牌风险,对风险保障需求更加强烈。但从目前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仍显不足。其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少、赔付率低。如河南地区的平安保险仅对于减产50%以上进行赔付,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特色农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这直接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其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没有完全树立。现阶段,各地区倾向于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同于龙头企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松散,分工定位不准,难以分享产业融合的增值收益,难以有效化解生产和交易风险。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全面开启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将成为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等方面的主力军。

(一)明方向,做好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新时期,乡村产业振兴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作用。为此,需要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划。一是明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条件及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定位,并明确各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先序和区域适应性。二是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纳入同一发展规划框架下,在发展机制、制度和政策上综合考虑,形成合力,聚焦发力,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二)重质量,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入退出机制。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日益扩大,需要更加注重质量提升。一要把好进口关,明晰进入机制,严格进入主体考察,把有农业经营热情、农业经营能力的乡村能人优先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范围。二要把好过程关,监测存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效益,帮助解决发展难题,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三要把好出口关,制定退出机制,有进有出,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度”。

(三)调结构,培育家庭农场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从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特点和发展阶段来说,家庭农场多聚焦于种植业生产,家庭农场主也主要是农业生产经验丰富的农民,具有广泛适应性,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具有特殊意义。家庭农场进入政策支持后规模迅速扩大,但与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相比数量仍然有限。为此,在现阶段优先发展家庭农场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供给、增强农业吸纳就业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补短板,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外溢效应。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不变情形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依托土地资源,以土地资源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民增收。二是根据产业特点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程度等情况,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强化合同约束,增强合同各方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

(五)促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服务自身的同时为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二是突出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中的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外部性特征强的环节提供社会化服务。三是组织金融机构提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业保险再保险等多元金融服务产品。四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信息服务。

作者:郭愫劼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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