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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安管理与法制界定思考

2012-05-05 14:59 来源:管理相关 人参与在线咨询

 

器戈档案所有权与著作权概说

 

(一)对档案所有权的理解

 

档案所有权适用宪法和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档案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档案法》中明确规定了档案具有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三种所有权形式,修改后的《档案法实施办法》,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现象,将其分为国家所有和非国家所有(包括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两大类。

 

对档案所有权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I)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社会性团体在从事政治、军事、经济、利一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集体所有的档案是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在从事经济、科一学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3)个人所有的档案是指个人在公务活动之外形成的或通过接收遗赠、收购等合法途径获得的并对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不工乍经验交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档案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国家所有,也不单纯属于集体所有或不单纯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即指不能被前述(l)、(2)、(3)项所包括的其他档案。

 

公民个人或者集体组织将其所拥有的档案移交或捐赠给档案馆后,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公民个人或者集体组织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寄存者所有。

 

(二)档案著作权及其归属

 

档案的形成领域和内容性质不同,它所属领域和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情况彼此不同,因此并非所有档案都享有著作权。文书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种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政务档案,大部分因不具有《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而不享有著作权。有的虽然具备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科技档案大部分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但并非所有的科技档案都享有著作权,归档保存的作为科技生产活动依据的科技管理行政文件,纯客观性的科一技活动信息报道,采用的通用设计图纸和公式、数表以及不具有独创性的其他利一技档案材料都不能享有著作权。专门档案涉及领域非常广泛,不同门类档案著作权情况彼此不同,应根据它们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来判断。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档案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形成的科,技、艺术、出版等档案中,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当责任的档案;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职务作品;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委托材料。国家机构征集、购买的档案,档案载体的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将著作权或一切权益都捐赠、出卖给国家,档案权依法仍归原所有人享有,如果约定了著作权归属则按约定办理。对于寄存的非国有档案,由于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著作权归属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寄存或捐赠档案的主体终止活动或者亡故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档案的所有权等民事权益则依法都属于国家。

 

集体所有的档案一般与国家所有的档案一样,既有不享有著作权或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档案材料,也有不少档案材料享有著作权,档案著作权的归属,除了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外,也有一些著作权属于个人。个人档案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档案所有者和形成者一致的,著作权属于档案所有者,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三花档案开放利用权的法律界定

 

(一)档案开放权的法律界定《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涉及到档案开放的主体规定,都限定为国家档案馆。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规定了有关档案开放的原则,这些规定将宪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为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这里所称的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类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和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因为,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他们所保存的档案开放时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本条所述的开放范畴。对档案的开放起始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按照以下四种情况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上述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

 

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一般说满30年后大量的历史档案已失去了它的秘密性,但是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此类档案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二十种不宜对社会开放的档案,档案馆必须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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