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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结构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探讨

2013-05-09 16:23 来源:宏观经济学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财富向政府集中态势明显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需要让居民收入增速高于财政收入增速。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1978-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平均增速达到14.94%,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平均增速为18.45%,农村居民纯收入总额平均增速为12.36%。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导致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1978年,全国财政收入仅为1132.26亿元,1991年就突破3000亿元,达到3149.48亿元;1999年突破10000亿元,达到11444.08亿元;2011年上升到103740亿元,突破10万亿元,是1978年的90多倍。纵观30余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的增速变动,可以以1996年为界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居民收入增速较快阶段(1978-1996年):这一时期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最快,平均增速达到了21.13%,农村居民纯收入总额的平均增长速度次之,为16.67%,均高于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速11.27%。其间,除了个别年份(1983年和1985年)之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均高于财政收入。第二阶段为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较快阶段(1997-2011年),这一时期我国财政收入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都有所放缓,财政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总额的平均增速分别为19.34%、15.23%和7.19%,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逐渐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国民财富的政府集中度不断变高,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居民收入分配比重持续下降。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我国国民收入总财富呈现不断向政府集中的态势,这一现象导致政府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进而导致政府部门在参与初次分配的时候挤占居民的收入分配额度,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财政收入和税收增长的国民总收入和GDP弹性系数(表1)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在参与国民总收入的初次分配过程中占比过高、增速过快。以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增长的国民总收入和GDP弹性系数为例,1978-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状况可以根据增长弹性系数数值的大小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5年)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增速低于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阶段,这一阶段除了个别年份,中国的国民收入和财富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政府的收入,新增国民收入和财富的政府部门集中度相对较低;第二阶段(1996-2010年)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增速高于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阶段,这一阶段所有年份,我国政府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国民收入和财富增长速度,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比重不断上升。特别是1998年、1999年和2001年,财政收入增长的国民总收入弹性系数、税收收入增长的国民总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长的GDP弹性系数和税收收入增长的GDP弹性系数等这四个数值甚至接近或者超过2,这说明,中国政府收入的增速已经大大超过了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国民收入和财富的政府集中度过高,挤占了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国民收入分配比重。国民收入总财富不断向政府集中,这一现象导致政府部门在参与初次分配的时候挤占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分配额度,进而导致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增长。

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当前财政收支结构对居民部门的有效补偿不足

再分配指的是政府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政府通过这一分配过程实现国民总收入在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之间的收入比例变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历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的相关数据变动(图1,图略),可以对1995-2007年间再分配后形成的政府、企业和居民部门形成的最终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与初次分配后所占比重状况进行对比。通过对此变动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995-2007年间,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再分配过程中获得了比初次分配后更高的国民收入分配比例,而且还在此后十余年间一直保持上升趋势,特别是2000年以后,这种上升的趋势更加明显。1995年,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后,政府部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相比初次分配后上升了1.4个百分点,企业部门收入下降了3.4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由于需要在再分配过程中向政府部门缴纳税款,其收入所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普遍出现下降的趋势),居民部门则上升了2个百分点(相比初次分配,居民部门收入在再分配过程中,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等行为实现在国民收入中比重上升);2000年,通过再分配,企业部门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相比初次分配下降了3.3个百分点,而政府部门收入上升了2.8个百分点,居民部门收入仅仅上升了0.5个百分点。2002年以后,这一状况进一步恶化,通过再分配之后,仅仅政府部门通过再分配实现在国民收入所占比重上升,企业和居民部门收入比重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2002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部门收入通过再分配后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变动为3%、-2.9%和-0.1%;2007年则为3.6%、-3.4%和-0.2%。另,据《中国统计年鉴》历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的相关数据,1995-2007年,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通过再分配,企业部门出让的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2%-4%之间,这一部分份额在2001年以前是被政府和居民部门共享的,其中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分享比例在2000年以前4∶6左右(特殊年份,1998年为18.75%比81.25%),2000年急剧上升为8∶2,2001年则达到了9∶1。而2002-2007年间,这一部分企业所出让的国民收入份额则全部为政府部门所占有(除2004年),居民部门不仅不能从企业所出让的国民收入份额中获得再分配收益,反而要出让在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国民收入分配份额,其出让比重在国民收入总额的0.1%-0.5%之间。由此可见,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通过再分配机制迫使生产部门———企业出让的国民收入份额,刚开始,居民部门尚可以分享其中的部分份额,及至2002年后,这一部分份额不仅消失了,居民部门还开始通过再分配出让一部分收入分配份额给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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