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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的法律教育

2012-07-02 14:09 来源:法律学 人参与在线咨询

 

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从通常的意义上来概括,主要有三点:

 

第一,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哲学分析性质的理论医学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主要是应.用哲学上的一些理论分析方法对医学领域里的各种医德现象及本质作出分析,从而制成一定的系统理论,并反过来指导实践。

 

第二,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有高度综合性的伦理学与医学之间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边缘学科,要学好医学伦理学,必须具备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社会知识,以及具备将这两方面的知识加以整合的必要的人生体验和社会生活经验。

 

第三,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职业伦理学科,因为医学伦理学要对所有医.学领域里有关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并作出相应的指导与调节,所以必须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道德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思考,通过适当的讨论与辨析,促成问题的解决或探索出解决的途径。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的观点、原理、方法来解决医学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问题的一门科学,是医学实践与伦理学相结合的产物。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具体的医学职业道德科学,医学道德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伴随着医学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医学伦理学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是社会两大基本规范,医学伦理学和医学法学都用于调整医学领域的人际关系,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包括卫生立法,要有良好的道德和医德为基础,道德和医德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一定的范围,这本身就是对道德和医德的支持,某些重要的道德和医德要求,本身就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二者在实践上互相转化,医务人员如果坚持医德基本原则是不会违反法律的;当医务人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应有的制裁。因此,医德的教育作用和法律的制裁威力,对广大医务人员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的促进和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有利于正确医德舆论的形成和巩固,使正气战胜邪气,善战胜恶,树立更好的医德风气。

 

三、《医学伦理学》教材内容的相对滞后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在各行各业上逐渐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深化改革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也提出新的要求一一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艺术,增加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与此相关的内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9月l日起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等,就现有教材而言,没有及时补充也是无可厚非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则应该不断了解、熟悉相关内容,在相关章节中通过案例分析讨论的形式传达给学生,使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加强法律意识,使医疗行为更加法制化、规范化,从而更好地培养复合实用型人才。

 

四、《医学伦理学》课程加强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1、医疗服务的风险性

 

患者已把自己看成是医疗服务上的“消费者”,故此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各种职业都面临法律环境的变化;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文化水平提高,人们对医学科学技术的认识和理解也不断提高,更加关注医疗工作的情况,从而也会发现一些问题,从原来信任的关系转到由法律来调整的关系上。

 

就医行为虽是消费行为,但它是特殊消费,就要特殊对待。人体是千差万别的,有的药用在一个人身上好,用在另一个人身上就不好。有人用青霉素滴眼就死了,有人做阑尾炎手术,局麻就死了、医疗本身的高风险决定了医疗服务的高风险,高风险就可能有失败。但不是有风险就允许出错,从医学本身来说,疾病的诊断、治疗,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是避免差错的环节所以,正如医学名家张孝蓦所言,医生对病人,应当时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2、风险下的法律保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现在规定由医疗机构举证,经鉴定如出现“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患双方都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使属学和法律产生了碰撞。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医疗机构在举证时,有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条件,在取得证据的能力上优于患者,所以法律是向弱势的患者倾斜。这样做,符合司法实践的发展,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让医与法协调起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医学生都要学法、懂法,不能只强调医学的利益。法律应当为医学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这最终将有利于患者、有利于医学科学发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按照有关医疗法规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要求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化验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单等病历资料;实行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当事人可以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可判刑;在医疗事故争议问题上,当事人可以不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大提高实际赔偿标准等。医生、患者本该是“同一条战壕的战友”,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敌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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