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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权利

2012-07-07 15:00 来源:法律学 人参与在线咨询

未成年人的界定,不同国家有所差异,我国法律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另外,刑事、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从不同侧面设定了保护制度,笔者综述如下:

 

1创设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职责,在我国学者中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称监护为监护权,并将其归人身份权一类。

 

另一类学者认为监护制度之创设在于弥补被监护人之合法权益,而非为监护人自身之利益,因此,监护并不构成对监护人任何利益,纯粹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进行创设的。通过《民法通则》及其解释对监护资格和监护职责的规定,不难看出,监护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法律对监护资格的取得有着明确的规定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

 

但父母一方或双方对子女有犯罪或虐待行为,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取消其监护资格,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也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没有以上人员,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如叔、伯、姨、姑、舅等,他们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定义务。除具备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二是应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未成年人没有以上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或他们不愿意担任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总之,要有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除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其他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遵循监护方便和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必要时还可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同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想当监护人或都不想当,可以由有权组织和人民法院择优指定,一旦指定,就不允许自行变更,变更监护人要经过法律程序。

 

1.2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监护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财产不足以清偿、赔偿时,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2设定抚养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贯彻宪法精神,其它法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还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ro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保证未成年的各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亲属权、荣誉权等。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

 

3.1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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