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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方法的差异性

2012-08-03 08:37 来源:法律学 人参与在线咨询

 

法学专业教学方法体系是在师生互动型模式基础上的教学方法在法学学科中的运用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性组合。因体系适用条件不尽相同,教学目的也不尽相同,教师与学生也存在差别,所以其在不同的法学专业课程的适用也应存在着差异。

 

一、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随着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内外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被采纳。目前法学教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教学法。讲授教学法是指让教师在课堂内能系统地阐述法的历史、法的基础理论、法律的运用等问题,以教师讲为主,通过讲授实现知识的传递。有观点认为,讲授教学法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会造成满堂灌的情况,学生被动学习,不能成为教学过程中主要的教学方法。有观点认为,我国传统法学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架构和对现行法条的理解等为主,注重法学体系化、逻辑化的学习,讲授教学法是最适当的教学方法。

 

本文认为,讲授教学法可以较为系统地传递知识,但不与其他教学方法配合使用,会减弱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或讨论式教学法是教师和学生就某一课程内容为问题展开讨论、分析、辩驳,然后由教师做出总结性陈述,使学生获得正确知识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运用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引导,引导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效果。如果课程教授主要采用该种教学方法,那需要大量的课时,这与现有院校课程课时安排存有一定的冲突,要适度调整课程结构以适应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是指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即教师根据教学的要求和目的,利用案例来指导学生学习和探索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与培养能力的综合性教学方法。①

 

案例教学法可以推动法学院学生形成思辨的思考习惯,提高思辨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地参与到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来。但是,案例教学法被认为不能教授法律的历史进程,不能教授律师执业的道德基础,也不能教授如何对立法在法律制度和程序中的作用进行评价,学生们被训练得只是为了求得逻辑上的一致而接受法律的规则和假设。②

 

4.范例教学法。范例教学法由西德教育学家M•瓦•根舍因率先提出,是指从教材中选择范例,即对进一步了解事物本质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启发性的内容,通过对典型性事例或内容的研究,使学生从个别到一般,掌握教材结构,理解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知识的教学理论方式。③

 

范例教学法可以对某一内容做到具体透彻的分析理解,防止学生仅作文字表面的理解。

 

5.多媒体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是指法学教学利用多媒体完成课堂教学、课后的问题解答、师生交流。现实教学中,由于教师对教学软件的掌握程度有限,软件使用单一,使得部分多媒体课件成为讲授方式的电子化,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同时学校相配套的基础硬件设施缺乏。也有观点批评多媒体教学法是取代了教师,教师变成了单纯的放映员。本文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多媒体教学在课堂上不是简单的放映,需要由教师完成对课件的讲解。课件只是能让学生提高注意力并感性地学习更多的知识而已。同时作为多媒体教学重要组成部分,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却被人忽视了。

 

6.情趣教学法。情趣教学法是教师借助形象思维和富有激励、吸引式的情绪,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他们独立自由地思考问题。④

 

情趣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活泼自由的氛围,让学生敢于参加、愿意参与教学过程,实现师生互动的良好教学效果。

 

7.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可以说是一种角色代入的方法,让学生体验原告、被告和法官/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所应遵守的程序和法律,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和对法学理论的进一步理解吸收。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教学性模拟法庭,是指由教师设计与实务有密切关系并含有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第二类是展示性模拟法庭,是指主要精选法院实际工作中已经宣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来进行法院审理过程的再现;第三类是实践模拟法庭,是指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在校内真实受理学生与校方、学生间的民事、行政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在老师指导下进行。⑤

 

8.比较教学法。各国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和法律教育方式有所不同,通过比较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非常有益处,所以有学者认为,在法学教育中应当采用比较教学的方法,并且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比较教学的方法:第一是纵向比较法;第二是横向比较法;第三是综合比较法。⑥

 

9.诊所式教学法。广义来讲,诊所式教育包括了作为法律角色的学生在某种受到指导的环境之中的表现,在法学院的诊所或校外实习时,学生可能真实的当事人;他们也可以参加模拟的诊所工作。⑦

 

总而言之,目前上述某一教学法单独使用的情况已不多了,大多数时候需要多种教学法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学目的。

 

有的学者提出了“三位一体”教学法⑧、“五位一体”教学法⑨、“阶梯型实践性互动式”教学法等综合性教学法,仅对各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的地位、作用存在着分歧性认识。本文认为,将上述教学法结合起来共同实现法学教学目的是可行的,但这绝不是简单的几种教学方法的叠加,而应当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使之相互之间产生张力,不同的教学方法穿插适用在合适的学科内容中,以更高的效能完成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

 

二、法学教学方法体系在法学不同课程中的差异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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