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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与威权下的政府信息公开

2011-05-18 17:13 来源:社科相关 人参与在线咨询

摘  要:本文基于以下两个视角进行探讨:1、政治语境下的信息公开是疏离法治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法治力量的延伸和扩展;2、公法领域中主权概念的逐渐消亡与政治领域中主权作为抽象的至上之间产生的冲突,国家作为世俗化的(准)宗教其神圣性与法律的世俗性冲突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无法协调,甚而言之,在法律的框架内是无法协调的。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宗教;政治;
        引言
        法治的演进在中国是前进两步退后一大步,在现有的维度内,法学作为一门显学其生存发展的空间已逐渐边缘化,如此断言似乎有点危言耸听、哗众取宠,但就目前来看,法律仍然在欢快地裸奔而不自知,此基于以下两点浅见:1、现有的法学理论溯源于西学,在熔铸于中体的过程中不免出现异体排斥反应,这种冲突在现实最突出的投影就是法学在国家生活中成为政治学的一门分支,在社会生活中尚未融入国民的思维习惯中,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其实是一种小心翼翼的研究,其根本上显得先天不足后天乏力,原因在于无法妥善解决中国政治语境下如何继续坚持并深化党的领导,法治虽然不是政治延伸的臂膀,但又无法躲开政治严厉的目光,现有的法学理论显然对此没有作出恰当的回应;2、法国的公法学者狄骥认为“主权理论已经破产” ,“主权概念已经为公共服务的观念所取代”, 其依据在于主权理论与一些重要事实不符,姑且毋论其逻辑的自洽,但是其逻辑的延伸无法代入到中国的国情,从中国的现实出发,社会的世俗化也是国家的宗教化(神圣化)的过程,“如果在人们看来,有一种制度与他们信仰的某种超验实体相悖,他们就会抛却这种制度。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否弃了传统宗教的民主国家和社会主义各国,最后又都转向了种族的宗教、国家的宗教或者阶级的宗教(或者是这三者的宗教)。” 公法的变迁并不会弃绝主权的观念,主权逐渐演化成为一种具有神圣性的抽象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国家的宗教或者阶级的宗教所崇拜的对象,而法律的世俗性显然会削弱这种权威和神秘,在这里需要保持国家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距离,这种距离反映在公民一方就是其自由的限度。
        这种理论的预设映射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则表现为政府并不追求信息的最大化公开,所谓法治伦理下的“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实际中却截然相反。“对每一种倾向,人们似乎都看到了一种相反的倾向;对每一个规则,人们也似乎看到了一个对立的规则,” 显然,“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法治作为一种正式规定,如果切实践行则国泰民安乃情理之中,风清弊绝也指日可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项法规,如果遵循其立法思想,执行其法律制度,保障其运行实效,则政府在阳光下运行,正义必将被眼见着伸张。但就像日夜交替是自然界的规律,政府不可能一直生活在阳光下,如果权力一直被阳光曝晒那必将导致权力的软骨缺钙导致权威性的流失,而建立在威权上的政府一旦遭到蔑视,谁也没有足够的力量使之恢复。“阳光之下必有阴影”,即使美国有《阳光下的政府法》,在实际中必定存在并颇有实效的运行着另外一部“黑暗法典” ,如果像维基解密以罗宾汉式的莽撞触犯了“黑暗法典”,不考虑其自身行为是否正当而不假思索的公开,这是一种人性的自负而不是理性的考量。
        诚如张五常先生所言,理论不是真实世界的影照,而是真实世界的阐释,真实的现象很难被复杂理论阐释清楚,成功解释所用的理论永远都是那幺浅,浅得有点难以置信。当真理被过度的崇拜常识反倒成了稀缺资源,本文在理论上的阐释可能略显稚嫩,没有过高的陈义,也缺乏理论的纵深,在现实的视角下直来直去,如有冒犯,姑且以笑谈视之。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意义及其背景分析
        法律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 ,法律是社会的一个因素,也是社会本身,其作为社会的知性构物有其深厚的根源。通过分析信息公开在当前的发展进路,理解其对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的意义将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信息公开在当前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促进整序行政的发展——以日本福岛核泄漏为视角
        没有什么比秘密更能损害人权,“如果一个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民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不知道我们怎样受管理,我们怎么可能管理自己呢?” 日本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的信息公开运动通过全国性的市民运动以及地方立法逐渐演进并为全国性立法打下坚实的法律价值和制度基础,历经30多年终于在1999年5月7日制定《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简称《行政信息公开法》)。法治的实现归根结底必须根源于民众权利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纵观日本的行政程序制度的整备过程,其与市民意识的变革休戚相关,市民不再是权力作用的客体,人不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市民逐渐取得了行政共同形成者的地位。在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药害艾滋病事件”、1972年田中首相的秘密金库问题、1979年铁路公团等特殊法人公费不当支出问题等被揭露后 ,汹涌的市民运动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自下而上的法治准备不断夯实日本信息公开制度。进入新时期,日本政府在福岛核泄漏事件中对信息公开积极主动的做法是日本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成果的生动写照,在福岛核泄漏后,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枝野幸男105小时未合眼,是危机中日本人获得信息的源头。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一方面日本政府沟通民意,缓解民众的不满,抚慰民众受伤的情感,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将社会权力导入政府行政以监督政府的活动,并且通过社会行政和政府行政两条路积极进行灾后重建。在灾难面前,灾难造成的财产损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未知的恐惧,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的政府必须是一个能够让人民免于恐惧的政府。“政府整合社会的能力并不必然取决于法律授予其权力的大小,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的社会形象和亲和力是具有决定性的。” 显然,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整序能力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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