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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研究论文( 共有论文资料 25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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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研究的方式问题

2012-09-08 17:41 来源:考古研究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科学研究是一项认真严肃的学术活动,进行任何科学研究时都要遵循一定的研究方法,考古研究也不例外。自20世纪20年代中国近代考古学诞生以来,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中国考古学已经基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一套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即以地层学、类型学等基本方法为指导,考古材料与历史文献相结合进行研究。笔者有幸拜读殷玮璋先生的诸篇文章,尤其是近作《考古研究必须按科学规程操作—“夏商周断代工程”结题后的反思(节录)》(刊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讯》第17期,以下简称《反思》),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文中先生就考古研究中应使用何种方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科学研究中有科学操作规程……考古学研究既要遵照科学研究中普遍适用而必须遵循的科学规程,也要遵循考古学特定的科学规程。”拜读此文后,笔者对先生“考古研究必须按照科学规程操作”的观点甚为赞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疑问。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以求教于殷先生及诸前辈学者。

 

一不断吸收新材料,并对旧观点进行反思

 

任何学术研究都建立在当时所有资料的基础之上,随着考古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资料也随之逐渐丰富,而一些原有的观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在学术研究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反思》一文指出某些学者在研究郑州商城的过程中,其观点经历了从“隞都说”到“郑亳说”的变化,并指出是“因为作者在撰写这两篇文章时的研究思路是不一样的,用的方法也有不同,因而操作时的程序规则也不相同。”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似乎不妥。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考古研究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发表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碳-14测年技术尚未被引进国内,因此作者仅运用传统的地层学、类型学方法将郑州殷商遗址出土器物与小屯殷墟遗址出土器物进行对比,得出郑州殷商文化年代早于小屯殷商文化、小屯殷商文化与其一脉相承的结论,并根据文献记载初步推测郑州商城为仲丁之隞都①。在以后的20余年间,关于夏代和商代的重要考古遗迹陆续被揭露出来,人们对于夏文化、商文化的理解也不断加深。在这种新的学术环境中,一些学者结合新发现的考古资料、文献材料及测年数据,提出了郑州商城为亳都的新观点②。这种观点的转变并不是由于所谓的“研究方法的变化”,而是建立在分析新材料基础上得出的新结论。已有学者明确在文章中剖析自己观点转变的原因:“过去,我倾向二里头遗址‘西亳’说,因而曾认为二里头类型是早商文化。自‘郑亳’说提出后,重新考虑这一问题,则感到‘西亳’说证据太弱,矛盾甚多。……与此相对照,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论断论据要有力得多。”③由此可见,观点的转变源自于材料的不断丰富和学者研究的深入,并非由“研究方法的变化”引起。纵观我国考古学研究的进程,不难发现,这种观点出现前后变化的现象比比皆是。如在陶寺文化发现初期,部分学者认为无论从其分布地域、文化性质、社会发展阶段等皆与文献中所记载的夏代接近,因此推测其为夏文化④。但是随着偃师二里头遗址的重大发现和研究越来越深入,有学者从年代、分布地域和文化特征方面对陶寺文化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陶寺类型很难具备夏文化主体的条件”⑤。陶寺文化为夏文化说渐渐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一些起初支持陶寺文化为夏文化的学者也逐渐转变了看法⑥。这种观点的变化就是建立在综合研究新资料的基础之上的,而并非是研究思路的变化所导致。学术研究的道路是曲折而艰辛的,任何一种科学研究都无法跳出时代的窠臼,尤其是研究一些复杂且缺乏资料的问题时,没有人能够一蹴而就。因此在研究的过程中根据对新材料的运用,改变自己过去的观点也是普遍现象。在进行学术研究时,我们不能为了坚持某一观点而坚持,应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勇于接受新资料,经常对自己原有的结论进行反思,用新材料验证原有观点正确与否,只有这样才能得出更接近于事实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在吸收新材料的基础上对旧有观点进行反思以致改变旧有观点的做法是科学的;相反,一味坚持旧说,而不及时引用新材料对旧有观点进行印证的做法则恰恰是不科学的。

 

二正确对待碳—14测年结果

 

考古地层学、类型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只能确定古代遗存的相对年代和演变序列。20世纪中叶开始应用于考古上的碳—14测年法为断代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可以说碳—14测年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及运用为建立中国史前考古学及夏商文化编年体系的框架提供了一个坚实可靠的基础⑦。尤其是自上个世纪末“夏商周断代工程”开展以来,碳—14测年技术越来越受到考古工作者的重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技术目前仍不完善,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作为考古研究中的一个参考数值。因为测年标本的选择、样品的制备、不同测年方法(主要是常规测年法和加速器测年法)的运用、对测年数据不同的拟合方法等均可影响测年结果的准确性⑧。尤其是对于历史时期的考古研究,较大的误差增加了研究的难度。因此,碳-14年代数据只能是一个参考而非断代的唯一依据。《反思》中认为《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的作者“从郑州商城测定的一批碳十四年代数据中选了一个,……既不作必要说明,也未作任何论证,就直接加以引用……这种做法是很不妥当的”。但实际情况是,70年代随着郑州商城发掘工作的展开以及碳-14测年技术的引入,郑州商城的发掘者在简报中根据商城出土物、地层关系及碳-14测年结果将其始建年代定为距今3570±135年(公元前1620年)⑨。根据这一系列新的考古、测年材料,邹衡先生反思50年代的观点,综合文献分析认为郑州商城不可能为积年只有20余年的隞都,而应当是汤之亳都。因此《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是对郑州商城发掘简报中发表的年代数据加以引用,不存在“既不作必要说明,也未作任何论证,就直接加以引用”的情况。此外,《反思》一文中提出:“必须用准确的年代作立论的前提。”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是同时应该看到在碳-14测年技术引进之初,学术界普遍对其认识不深,加之后期测定的年代数据的不断变化,使其不可能有“准确的年代”。尤其是近年来,学术界又发表了一批关于二里头文化、二里冈文化的碳-14测年数据。在这些数据中,出现了夏商文化年代“越测越晚”这样一个奇特的现象。关于二里头文化年代的认识从最初的公元前1900-前1500年左右⑩,向后推迟至公元前1750-前1540年。在《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中,众多学者根据碳-14测年数据推断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始建年代在公元前1610-前1560年。但仅时隔5年,又有新的碳-14测年数据公布,指出郑州商城的始建年代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且不说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测年数据使众多学者无所适从,就是在所谓的新技术条件下测出的数据是否准确可信也无人能够保证。殷先生却以此为据来证明《郑州商城即汤都亳说》引用碳-14年代数据存在很大误差,不可凭信,与此同时又引用了另外一批测年数据来证明自己“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的观点。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先生据何认为自己采用的年代数据是准确的,而邹文引用的就不准确?通读《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见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第肆篇)可以发现,作者首先以大量的文献证据和考古事实论证了自汉代以来关于亳都地望的四种观点的不合理性,然后分析郑州商城为隞都的不合理性,最后根据古代文献记载并结合郑州商城的考古资料推断其为亳都。在论证的过程中碳-14测年数据仅作为判断郑州商城性质的一个参考,这种研究方法无疑是正确的。而反观另外一些学者,仅引用一批新的所谓“科学”的碳-14数据就判定“二里头遗址的第三、四期遗存应在商纪年之内,不可能进入夏代纪年。……所谓二里头文化第一至第四期遗存均是夏文化的假说,也就难以成立了。”这样的推论难道就是“科学”的?这样的研究方法难道就是“遵循考古学特定的科学规程”?应该看到,目前的碳-14测年技术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仅能提供一个大概的年代范围,与实际情况存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误差,有时甚至会出现与传统考古学断代方法得出的结论相矛盾的现象。因此在判定考古遗迹的年代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不能仅凭碳-14测年数据下结论。何况谁又能保证新测定经“拟合”的碳-14年代数据就是“科学”的数据呢?在进行考古研究,尤其是进行三代考古研究时,必须对碳-14测年的结果有清醒的认识,一方面不能忽视其在考古学研究中的作用,同时也必须避免考古学研究被碳-14测年数据牵着鼻子走的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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