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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版权意识的产生及发展

2012-08-20 10:18 来源:图书档案 人参与在线咨询

 

版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精神产品的某些专有权利,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书籍的制作、传播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文人们很早就有将自己的文学作品当作一种经济专有物的观念。遗憾的是,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发展缓慢,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纵观中国版权发展历史,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滥觞于唐五代,发展于两宋,成熟于明清。至于它的完善与最终上升为法律,则是近代的事情了。

 

一、版权意识产生的背景

 

版权意识产生的背景是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以及由此带来的出版事业的兴盛和图书市场的繁荣。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前,社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出版事业,文人们著书立说主要是为了宣扬自己的学说,图书的流通主要靠手工抄写,费时费力,而且这也几乎是当时文化传播的唯一方式。手工抄写的图书主要是为了个人需要,即便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但是由于所抄之书也包含了抄写者自己的劳动,仍不能等同于现代的侵权。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使得图书的印刷变得非常便利,现代意义上的出版业由此出现,我国早在西汉后期就已经出现的图书市场日益繁荣。而版权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概念,图书市场的繁荣使得作者、出版者都有利可图,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当事人越来越关心如何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如何防止别人私自删节、修改出版自己的作品以牟利,版权意识由此产生。复制侵权者轻易就可以将别人数十年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这为侵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敲响了版权保护的警钟!关于我国雕版印刷术的起源,历来众说纷纭,有汉代说、隋代说、唐代说、五代说,总的来看,雕版印刷术发明和使用的历史演进过程是在唐代后期完成的。这也是我国的版权意识滥觞于五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版权意识的产生

 

唐五代的图书版权保护的例子并不多见,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仅存的史料中管窥当时版权保护的情况。从文献记载和传世实物看,在公元七至八世纪,即我国历史上昌盛的初唐到盛唐时期,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印刷物的不断增多,人们的版权意识便开始出现。由于印卖书有利可图,擅自印制他人诗文的现象在当时就已经很普遍了,不仅白居易、元稹等名家,生活在晚唐的徐夤也记述有其作品被人盗印的情况。中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东川节度使冯宿上奏曾提出关于禁断民间印历日的问题,奏疏云“:准敕禁断印历日版。剑南、两川、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1]这份奏疏得到唐文宗批示: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禁止民间私印历日,其主要原因是“有乘敬授之道”,不符合封建的等级规范,并非出于经济目的,但它已暗含保护版权的意识,与现代版权保护中“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惯例很相似。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出版物规定的文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版权的文献记录。

 

三、版权意识的发展

 

宋代的雕版印刷事业是中国雕版印刷史上的黄金时代。在五代奠定的基础上,中央政府继续刻印图书,除国子监承刻之外,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官署都刻书、印书,全面开展了政府刻书事业。私家和坊间刻书也开始兴盛,并且形成了四川眉山、浙江杭州、福建建阳几大刻书中心。书坊刻书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不法书商们为了牟利,便开始盗印当时畅销的书。朱熹有两部著作就曾被人盗窃。一是淳熙四年(1177)其《四书或问》撰成,因为未及修改,不肯刊行示人,不料“时书肆有窃刊行者”,于是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2];一是他的《论孟精义》,大概因畅销之故,浙江义乌书商便翻印夺利,朱熹很是气愤,他写信给吕祖谦,“试烦早为问故,为一言止之”,希望借吕氏出面干涉,禁其翻印,“如其不然,即有一状”。朱熹认为“为贫谋食不免至此”[3],事关经济利益,如翻印之事不能调停解决就要上告打官司。朱熹在信中表明了维护作者自身权益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印刷作坊要求政府出面,禁止别人翻刻自己的印版,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些宋版书上,记载了当时一些这样的事例。例如刻印在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的王偁的《东都事略》,上有牌记曰:“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4]

 

这是迄今发现最早的我国版权实例的记载。祝穆的《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两浙转运使录白》“:两浙转运使录白。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利害。……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4]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盗版很猖獗,书商所用的作伪方法也层出不穷,或者照式重新开雕,或者把原书改名,或者将几本书重新拼凑。此外如段昌式的《丛桂毛诗集解》一书的前面也印有淳祜八年(1248)七月国子监的禁止翻版公文“: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如有不尊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4]从上可以看出,有宋一代,作者(或其继承人)比较重视版权的精神权利,打击盗版大多为了自己或祖先的学术声誉;而刻书者比较重视版权的经济权利,打击盗版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经济专有权。而且这些打击行为,都是出于有权势的刻书者向官府的申请,这说明当时版权保护尚未制度化,版权意识也并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

 

而当时的政府所刻之书,并没有禁止翻版的记载,如雍熙三年敕撰雕印许慎《说文解字》,末附中书门下牒文云“:……许慎《说文》起于东汉,历代传写,讹谬实多,六书之踪,无所取法。若不重加刊正,渐恐失其原流。爰命儒学之臣,共详篆籀之迹。右散骑常侍徐铉等,深明旧史,多识前言,果能商榷是非,补正阙漏。书成上奏,克副朕心,宜遣雕镌,用广流布。自我朝之垂范,俾永世以作程。其书宜付史馆,仍令国子监为印版。依《九经》书例,许人纳纸墨价钱收赎。兼委徐铉等点检书写雕造,无令差错,致误后人。”[4]可见宋代政府刻书,并不禁止翻版,而是对书籍严加校勘,向民间提供一个标准的版本。元代,人们的版权意识日益增强,图书市场上出现了乞官禁止翻刻的告白。如《古今韵会举要》就有陈棠的告白:“是编系私著之文,与书铺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厘,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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