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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医学人才法律意识

2012-10-13 14:40 来源:医学创新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作者:李江 单位:中国医科大学

“最美的是公正,最好的是健康。”这句古希腊的铭文是人类对于道义、法律与医学的崇高意愿。法律的价值在于制约人本身,有利于人类顺应自然,发展社会,保护健康,实现存在。21世纪的医学创新人才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强化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行医,造福人类。

一、法律意识及其特点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心理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对法、法律制度、法律知识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时现行法律的评价、解释和人们的法律动机等。法律意识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马克思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1因为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因此,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之上,即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定阶级的法律意识,是由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于阶级利益的不同,由于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不同的阶级对法律就有不同的看法、解释和评价,因而就有不同的法律意识。在阶级社会里,有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也有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却没有统一的法律意识,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同其他社会意识一样,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是法律意识既要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有超越或落后于一定经济基础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第一,法律意识的变化由经济基础决定,但不一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同时发生变化.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落后于或超前于经济基础。第二,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可以为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则起着削弱破坏这种经济基础的作用。第三,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其他社会意识的影响.它们之间互为作用。第四,法律意识的发展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关系。

二、提高医学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

随着医学事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医药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而提高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是极其重要的。医学创新人才法律意识的建立,必须着眼于两种关系的清晰。

1.医学创新人才必须正确认识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及其相互关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情绪、习性,是人们关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认识阶段。它是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是在日常生活条件的影响下直接产生的,是阶级地位的自发反映。因此,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系统化和理论化了的思想,观点、理论,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居于领导地位。法律意识的这两部分是互相依赖、互相作用的。法律心理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萌芽和原始形态,是法律思想体系的营养源泉;法律思想体系是在法律、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比法律心理更为深化,处于更高的认识阶段,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主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注意法律心理方面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求得在法律思想体系方面的升华。

2.医学创新人才还必须正确认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以及二者的关系。个人法律意识是指社会成员个人的法律观点、感觉、情绪和信念。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则是社会某一集团或某一阶级,阶层(尤其是统治集团)的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个人是一定集体或社会的个人,是生活在物质生活方式中的个人。个人法律意识也是一定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集体或社会法律意识的影响下形成的。而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在许多方面也依艘个人的法律意识,从个人的法律意识中吸取那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符合一定阶级尤其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倾向的东西。二者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既不应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也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在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中.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居于领导地位,它把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原理.灌输到个人法律意识之中。

三、法律意识的高低体现在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中

医学创新人才的法律意识越强,其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自觉性就越高。同时,法律意识的高低又是在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遵守与运用中体现出来的,因此,高素质医学创新人才还应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1.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法规的意义

其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医学活动也不例外。医学创新人才如果不知晓相应的法律法规,就有可能在其创新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这不论对其本人的创新活动,还是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都将产生不良影响,有的甚至危及社会公共秩序。一些案例表明,不少医务人员的主观动机是好的,但由于缺乏法律修养,导致自己的医疗行为将造成民事侵权。实际上,在医学创新活动中,有关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人体实验,医生在病人名下私开药品,甚至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过去有嫌隙的患者进行报复的一些报道时有所见,使人们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产生了某种程度的“信任危机”。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医学创新活动,为了医学和医者的尊严,更为了服务人民健康的目的,医学创新人才必须知晓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

其二,医学创新人才知晓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避免医疗纠纷。2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不断上升势头,这其中的许多纠纷本来是不应该发生或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不少医务人员(其中包括一些创新人才)的不谨慎言行导致患者误解,从而引发了纠纷。有些获得创新成果或具有创新能力的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恃才傲物,常常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的话。事实上,疾病总有一个从症状不典型到典型的过程,原来的医生根据当时的情况做出初步的诊断,采取了探索性的治疗,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被后来的医生,尤其是享有一定声誉的医生如此一评说,就可能引起原医患双方的纠纷。而引起纠纷者的言行,此时已不仅是道德问题,也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和医疗保密制度。因此,医学创新人才在医护工作中应加强法律修养,随时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免失之一言,纠纷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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