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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与对策探析

2021-03-15 10:04 来源:税收政策论文 人参与在线咨询

摘要: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办教育补充,而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认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合法地位,从此民办教育便走上了持续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现在,针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规定及改革工作却明显滞后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从而产生了诸多方面的阻碍与影响。本文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现状及所遇到的典型问题入手,以促进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的改革与细化提出一些看法意见。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高校;税收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及教育合法地位,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便从此走上了蓬勃快速发展的道路。在民办教育尤其是民营高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许多问题。虽然国家将民办高校置于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具体执行尤其是在税收的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诸多问题,特别导致相当部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较长时间里一直处于困惑与劣势当中。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过去时间里国家一直没有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有效区隔,直到2016年我国才正式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推行了分类管理。但分类管理的出台并没有即可解决盈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操作中的实际困难。[1]

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与尴尬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办教育逐渐发展起来以后,民办教育在我国的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就日益凸显。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一次明确地实现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盈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确定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并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许多税收方面的困惑与尴尬摆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面前。首先,虽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取得了与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但目前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登记时仍然按照企业进行等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并不能和公办高校一样登记为事业单位,这就直接导致在税费征缴上的巨大差异,实际上难以保证税费及相关办理上的一致。其次,由于不论营利与否民办高校都与公办高校在登记时存在差异,也就进一步导致了在收入界定上的不一致,就算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同样会被认定为盈利性收入,进而进入不同的办税流程。再次,由于即便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进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因此所遵循的会计核算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公办高校,如民办高校需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及纳税申报、并以学年作为会计核算期间,进而造成尤其是非盈利民办高校在税费业务开展上的困惑与尴尬。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等的地位及同等的优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如各地税费优惠政策存在差异、政府补贴捐资激励落实不到位,以及目前并没有更加明确的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税费优惠的具体指导细则与操作规范,从而导致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名义上与公办高校地位相同且享受同等优惠,实际上却很难真正受惠。[2-3]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影响

(一)打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积极性。现行税收政策直接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虽然自我国推行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以来,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法律上与公办高校获得了同等地位,但实际上由于注册法人性质的不同,仍然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缴纳各类税费,这对于收入较少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进而影响到学校的正常办学以及师资建设,从而大大打击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4]

(二)造成投资人不确定心理。现行税收政策也极大地增加了投资人心理上的不确定性。税收政策的含糊与不确定导致社会资本难以对民办高校的盈利情况或投资前景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从而极大影响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社会投资或社会资金获取,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同时也阻碍了社会资本在我国教育事业建设发展上的参与程度。[5]

(三)影响我国民办教育规范发展。分类管理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针对性加强实现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管理并促进两类民办高校在不同的方向上更好的发展。但是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执行的规范性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不仅给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健康顺利发展造成影响,同时也给一些假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名义实则行营利之实的民办高校以可乘之机,如对“合理回报”的界定模糊,进而影响到我国民办教育的规范性发展,甚至造成民办教育领域的诸多灰色与违规问题。

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健全与完善建议

(一)规范立法体系。虽然新《民促法》是由国家教育部颁布,对民办高校就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了分类管理,旨在规范国内民办教育市场并提高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工作的鼓励与促进。但是在新《民促法》之外却没有及时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未能打通教育法与税收体系之间的通路,在细化不足的同时又出现了教育与税收关系的不平衡,从而不仅难以确认学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性确认标准同时又无法真正落实相关优惠。所以,规范立法体系十分重要,首先要打通教育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在地方性税费优惠政策及执行标准之上进行更具系统性与规范性的政法体系建设,用以指导各级地方政府有效制定具体税费优惠措施。同时,建立起一整套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工作的民办高校税收政策体系。如扩大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免税范围,细化免税具体项目,如提供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教材教辅费、考试报名费等,再如为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主经营,可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所得收入给予税费减免及优惠,这样就能够进一步明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务筹划及税务处理工作思路与方向。[6]

(二)规范民办高校的确认及核算体系。新《民促法》的颁布给予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赋予了相同的税费优惠。为了避免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假借非营利之名行获利之实,在维护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权益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是否达到非营利标准的资格审批。要实现规范的资格审批,首先就要就资格审批及认定机构进行明确,而登记与审批机构目前国内尚未真正意义上进行明确,所以应当加快此方面的具体工作,如明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减免条件及资格、税费减免项目等,以便从源头上有效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为分类管理做好准备。在会计核算体系的制度规范性建设上,也要加快针对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建设,尽快消除《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混用和不统一的现象,从规范民办高校会计准则及制度建设层面提高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进而真正体现我国的教育公平。[7-8]

(三)加大地方配套政策制定与执行力度。新《民促法》在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的同时,也旨在鼓励对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面对目前大多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税费优惠有名无实的局面,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快配套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力度增强,如明确新《民促法》所提及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理回报”具体比例、具体计算方式,再如确定减税降费具体标准、落实具体责任部门与执行标准,真正将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让更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真正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提高办学积极性、增强投资人信心。[9]

四、结语

民办高校自出现以来就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补充,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的逐步扩大以及民办高校本身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民办高校在我国教育体系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新《民促法》的颁布实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进行了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并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税费优惠,旨在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及教育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认为面对当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所遭遇的诸多税费问题,应当从规范立法体系、规范确认与核算体系、加大地方配套政策制定与执行力度等方面,以充分保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新《民促法》实施背景下能够真真正正的享受到与公办高校同样的税费优惠与办学支持。

作者:张晓楠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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